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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王尚德、王金氏
  ■被告:王耀宗
  ■案件起因:吳縣王家有三房子嗣,因為大房無後,大房的王永伯去世後,他的夫人王劉氏承繼二房之後做嗣孫,三房之後做嗣子。王劉氏去世後,兩房為誰是遺產繼承者打起了官司。
  (文中人物均為化名)
  古時因為無後,從宗族裡面選一個優秀男丁繼承自家這一支產業是平常事。清末民初的江蘇吳縣,一起大家族的繼承案鬧得沸沸揚揚。王家有三房子嗣,因為大房無後,承繼了三房之後為嗣子,二房之後為嗣孫。這下問題來了,大房的家產究竟歸屬何人?
  本期撰文
  江蘇省檔案館 黃展 蓋誠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章潤
  現代快報記者 王凡
  案件起因
  大房承繼三房之後為嗣子
  二房之後為嗣孫
  王家是吳縣的一個大家族,這起官司牽扯了四代人。祖輩王家泉娶妻王氏,生有三子,永伯、永仲、永叔。永伯膝下無子;永仲生有一子名叫尚榮;永叔生有兩子,一個叫尚文,一個叫尚德。王家人丁興旺,但繼承的矛盾也因為這三房而起。
  清同治三年四月間,王家泉妻子王氏曾將家產按照三房來分。因為大房無後,道光二十四年,永伯去世時,永伯的妻子王劉氏以永仲的兒子尚榮為嗣子。咸豐十年,王家泉病故時以尚榮為承重孫。同治年間,永仲身故時,以尚榮兼祧長次二房。光緒十八年,永伯的妻子王劉氏年老多病,因為當時尚榮已經死了,有一個遺腹子耀宗,而永叔還有兩個兒子尚文、尚德,因此王劉氏邀來同親族商定以耀宗為嗣孫,尚文為嗣子。王劉氏將大房所有田產平分給這二人,並立有遺囑。
  二房將大房名下產業讓給了三房
  王劉氏去世後,尚文想獨占嗣產,與耀宗的親生祖母王朱氏(永仲之妻)爭訟多年,經前長洲縣衙斷令將大房遺產內提出田十餘畝給予三房。尚文不服,一再涉訟,又經長洲縣衙斷令長次兩房應歸耀宗兼祧,遺產不准爭奪,就此具結完案。
  沒想到,此事又起波瀾。宣統三年,尚文去世了。到宣統三年七月,耀宗的親生祖母王朱氏也去世了。尚文的妻子王金氏以及王尚德藉著喪事阻止王朱氏入殮,為難耀宗。經親族勸說,耀宗將大房名下的田房產業讓給了王金氏和王尚德,並且寫立了合同,將錢款交付清楚。所交的田畝依照耀宗的嗣祖王劉氏當時的遺囑上寫的數字。
  一審判決
  二房分大房多少家產給三房可自由支配
  王尚德和王金氏眼看得了便宜,但是民國二年收租之際,王尚德發現王耀宗隱匿了家產,耀宗分給他們的家產並非大房遺產的全部,認為耀宗應當按照遺囑上所載的全部內容交付,因此又向吳縣地方審判廳提起訴訟。
  據控告人王尚德供稱,王耀宗交產之時,少付田二十一畝八分八釐五毫,市屋三所,租息一千元。他們一直被蒙在鼓裡。
  又據控告代理人稱,王耀宗所欠三房租息由族長公斷,摺合成洋一千二百元,當時僅付二百元,還少一千元。另外,還有市屋兩所半、田二十一畝均被隱匿。
  吳縣地方審判廳完全沒有聽取王尚德和王金氏的一面之詞。民國三年三月五日,一審做出判決,駁回原告要求交付據遺囑所載的市房半所的請求。判決認為,被告王耀宗以遺囑上內容部分讓予原告是被告的自由。
  提起上訴
  三房堅稱二房藏匿家產
  官司敗訴,王尚德和王金氏不服,提起上訴到江蘇高等審判廳。
  他們的上訴理由有三點。第一,他們認為田地應歸王金氏故夫尚文所有。永伯妻子王劉氏病危時,以尚文為嗣子,耀宗為嗣孫,因此尚文就是王家泉的長孫,這也是得到承認的。長孫應當繼承田地。
  第二,他們認為長房財產本應歸尚文所有。尚文是長房永伯之後,按照民事規例,相繼人的財產應當歸被相繼人完全所有。永伯名下分授的財產按照遺囑所載,連長孫田在內,共七十四畝三釐九毫,另有市房三所。而王耀宗僅交田五十二畝六分五釐四毫,住房四間,基地半間,市房半所。
  第三,租息應由耀宗如數交還。租息洋一千二百元除已付二百元之外,還欠一千元。
  控訴方的意見是撤銷原判,判令王耀宗按照遺囑上所載田畝房產和歷年租息一併交付。
  二審判決
  二房耀宗是大房繼承人
  三房的無理要求被駁回
  二審如期開庭,法庭上雙方展開激烈的辯論。
  控告人王尚德、王金氏認為,二房既然已經將大房產業交付三房承收,則凡屬大房產業兩房都應當有份,不應當以宣統三年的收付據為依據。而被控告人則答辯,當初的那次交付僅屬於贈與性質,所以數目應當以交付時簽的字據上的內容為據。
  因此江蘇高等審判廳面對這起官司,最需要弄明白的一個問題就是:宣統三年,王耀宗將大房產業交付三房,法律上是否為三房承繼大房的嗣產?還是如被控告人王耀宗所言,這隻是王耀宗一種恩惠的贈與行為?
  要解開這個疑問,必須要弄清楚承繼大房的究竟是誰。
  現查明,王耀宗和王金氏在前清時就因為承繼問題涉訟,經過縣裡的斷案,王耀宗兼祧長、次房已沒有爭執的餘地。因此法律上,控告人既不曾取得承繼大房的身份,又經縣裡斷案承認被控告人兼祧大房,為大房的繼承人。因此大房產業自應歸大房承繼人王耀宗享有。這一點確認了,那麼宣統三年,王耀宗將已經承繼大房的財產部分交付三房,就定為了一種贈與的性質。控告人是受贈與者,而不是承繼大房遺產的人。
  基於此,民國三年六月十六日,二審宣判,關於駁回交付據上所載市房半所的情況被撤銷(因為只有這半所房子是宣統三年耀宗寫在字據上而未兌現),判令王耀宗將市房半所照據交付給王尚德承收。其餘房產和田產的控告被駁回。
  延伸閱讀
  “宣統兼祧光緒”
  為何這樣說?
  在查閱民國繼承方面的檔案時,經常看到一個詞叫兼祧。
  兼祧是指在封建宗法制度下,一個男子同時繼承兩家宗祧的習俗。兼祧人不脫離原來家庭的裔系,兼做所繼承家庭的嗣子。
  清朝後期,皇帝之間也出現過兼祧的情況。歷史記載,“宣統皇帝是同治繼承人,兼祧光緒”。這是什麼意思?
  同治是咸豐(道光四子)的兒子,光緒是醇親王奕譞(道光七子)的兒子,這樣一來,光緒就是同治的堂兄弟,兩人輩分相同。同治無後,他死後,同治的母親慈禧就將光緒過繼來承祧,如果光緒有子,則必然兼祧光緒與同治。但光緒也無後,他死後,慈禧就將光緒弟弟載灃的兒子溥儀過繼繼承皇位。所以,宣統(溥儀)雖然不是同治與光緒兩人的兒子,但是以兼祧同時繼承同治、光緒兩個人。
  點評
  本案是民國初年一起家庭糾紛,涉及的是清朝乾隆時期才出現的一個非常有趣的制度——兼祧。兼祧是指一個男子同時繼承兩家宗祧的習俗。兼祧人不脫離原來家庭的裔系,同時兼做所繼承家庭的嗣子。清乾隆朝以前,不允許一子兩祧,只能是大宗無子的情況下,小宗的兒子承祧大宗,以免大宗絕後,即所謂“小宗可絕、大宗不可絕”。 但也會出現小宗獨子承祧小宗絕後的現實矛盾,為瞭解決這一矛盾,就出現了兼祧的做法。由小宗獨子兼祧兩房。乾隆期間,清律附例開獨子兼祧之先例,該附例規定:“如可繼之人,亦系獨子,而情屬同父母親,兩廂情願者,取具闔族甘結,亦準其承繼兩房宗祧。”這就是後來俗稱的一子頂兩門。即兄弟2門或3門只生有1個男性後代時,可分別為其娶2房或3房妻子,以傳幾門的後代。兼祧的目的是為了承繼香煙後代,但是在現實上也就允許了一夫多妻制的合法存在。
  兼祧制度之中有三個重要的親屬關係,即兼祧子與本生父母關係,兼祧子與兼祧父母之間的關係,兼祧子後娶之婦的法律地位。民國以後,隨著社會的發展,逐步廢除了兼祧制度。新中國成立以後,這一制度被徹底廢除。不過,它仍舊在很長一段時間里存在於民間習慣之中。我國香港曾因沿襲舊律,兼祧婚姻制度曾長期存在。後於1970年7月10日頒佈的《修訂婚姻制度》中予以廢除。香港現行法規定:1971年10月7日以後,“任何人均不得締結兼祧婚姻。”但在以前已建立的兼祧婚姻,及雙方所生之兒女,其地位及合法權益均受保護,不受任何影響。
  本案中法院還多次提到“親屬會議”。傳統家族中的重要事項,或者家庭之間的矛盾等等,可以由家族召開親屬會議,對這些問題作出具體的決定或安排。親屬會議作出的決定對當事人顯然是有約束力的,同時也受法律的承認與保護。今天我國臺灣地區的法律中依然承認親屬會議的效力。臺灣現行民法典親屬編第7章專門規定了親屬會議制度,這一制度在自然人的保護制度中,決定監護與保障事宜的決策機構和監督機構。大陸目前還沒有類似的制度規定。  (原標題:誰才是真正的繼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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