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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記者 何淼玲
  通訊員 賀力平
  【判決結果】
  雷某經常在邵陽某醫院治病,對醫院的醫術很信賴。後雷某腹痛,又來醫院住院治療,病情卻不見好轉。轉院至長沙院方檢查出患有惡性腫瘤,不治身亡。雷某親屬以初診醫院未做全面細緻的檢查及會診、存在過失為由起訴索賠。6月13日,邵陽市雙清區人民法院一審判令被告醫院賠償原告因其近親屬死亡所發生的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等共計85000元。
  【案情回放】
  2011年8月至2013年4月,雷某因反覆腹痛、腹脹、便血,多次到被告醫院住院治療,均被診斷為結腸多發性息肉、慢性結腸炎,並行鏡下息肉切除術,但病情未見明顯好轉。雷某遂於2013年4月中旬出院,到湘雅二醫院和湖南省第二人民醫院住院治療,被診斷為胰腺癌並肝、肺多發轉移,後因病情危重於當年5月份死亡。
  今年1月,司法鑒定中心做出的鑒定意見認為,雷某在邵陽某醫院檢查時,影像學肝臟明顯腫大,肝內多發病竈,右下肺小結節影、腹水等,均可提示雷某就診時實際上已屬惡性腫瘤晚期。但醫院對雷某的病史瞭解不全面、不細緻,存在疏忽大意,診斷考慮局限、片面,導致對雷某所患惡性腫瘤這一重大疾病漏診,醫院存在醫療過失行為。雷某家屬要求邵陽某醫院賠償各項損失30餘萬元。
  【法官說法】
  本案審判長殷飛龍認為,邵陽某醫院在對雷某的診療過程中,檢查不全面、不細緻,診療過程存在醫療過失行為,其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未盡到與當時的醫療水平相應的診療義務,醫院應給予相應的賠償。本案中被告的過失行為對雷某的治療方案產生一定的影響,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57條“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未盡到與當時的醫療水平相應的診療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之規定,法院作出前述判決。
  【溫馨提示】
  醫院的醫療水平和服務態度事關病人生死,應該全面、謹慎、細緻地為病人服務,千萬不能馬虎。  (原標題:漏診惡性腫瘤 醫院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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